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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7-09-25 20: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及民办本专科、高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我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分配和确定。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及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资金负担办法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省教育厅及省直厅(局)所属高校所需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负担;市(地)所属高校所需资金中,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市(地),由省与市(地)按8:2比例分担;不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市(地),由省与市(地)按5:5比例分担。

民办高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质量、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由财政予以一定的经费补助。

中直单位、企业、农垦、大兴安岭林管局所属高校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予以保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七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同时具备: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同时具备: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

第四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由国家直接分配和下达;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我省每年5月底前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提出预分方案,报国家审核(批)。

第九条每年9月1日前,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批准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我省各高校的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附件1)或《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附件2)。

各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校的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编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3)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4),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同时抄报省财政厅。国家奖学金经审核、汇总后将建议名单统一报教育部审批,由教育部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并公告;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并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根据批复文件,于11月2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拨付到各高校或各市(地)。

第六章 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有条件的学校直接打入获奖学生“校园一卡通”内,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十四条 各高校要加强对资助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办法和评审机制,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资助工作的公开、公平与公正。

第十五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同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对奖学金评审、发放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弄虚作假套取和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按规定负担比例落实资金,致使受奖励学生比例和标准下降的市(地),除将情况和问题通报全省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相应减少以后年度招生计划,扣减或取消下一年度部分教育专项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高校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资金,安排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费并落实到项目预算。同时,实行单独核算,严格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资金结余要结转下年继续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费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对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学科专业规范办学,不按规定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资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办高校,将取消其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申报评审资格。

第十八条 各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财教[2006]33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教[2006]5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2.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3.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4.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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